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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来了)

2024年05月21日 12:05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近日

《安徽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其中涉及“汽车换‘能’”相关政策

对汽车以旧换新进行补贴

亳州市参照执行

一起来了解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来了!

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贴标准。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新车,是指尚未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初始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内。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二)申请端口。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抖音、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三)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四)申请受理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三、补贴审核、发放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二)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将在网上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用于支持各市启动工作。

(三)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给予补贴,与消费者据实核算。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时汇总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报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资金正式下达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各市进行清算。

五、任务分工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指导各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各市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各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管理,各市发展改革、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贯执行,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市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

(四)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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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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