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亨汽车(在深运营共享汽车约2000辆,深圳交通部门消委会回应行业乱象)
昨日,南都·深圳大件事刊发了共享汽车乱象报道(深圳男子无证驾驶共享汽车撞入火锅店,多地频发事故押金难退还)。面对种种问题,如何来进行治理?深圳市消委会建议,要做到三个强化,强化行政监管、强化顶层设计和强化社会监督。此外,针对有用户违规将车辆交给无证者驾驶,律师认为平台方应尽到防范义务。
深圳男子无证驾驶共享汽车撞入火锅店。
提醒
加强对共享汽车行业监管
在共享汽车行业带来的诸多乱象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押金问题。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仅途歌一家,靠收取押金所撑起的资金池规模便高达45亿元,远高于ofo的19亿元。此外,事故赔付难、服务体验差、管理粗放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消费者。
如何来治理如此乱象?深圳市消委会建议,首先要强化行政监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共享汽车引发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抓早抓小,加强监管和引导。此外,强化顶层设计以立法、立标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强制共享汽车企业建立完善的押金第三方监管机制,确保押金安全。
深圳消委会还表示,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共享汽车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对规模小、风险高、未进行押金第三方监管的共享汽车企业慎重交付押金。
警惕企业拖延退还押金
在共享汽车行业刚刚爆出问题时,广东省消委会就曾提醒消费者:在享受共享汽车便捷的同时,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1)要挑选口碑较好的共享汽车平台,以便降低事故风险,更大程度保障自己在用车时的人身安全。(2)认真了解共享汽车的使用条款、收费标准以及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3)使用前对汽车做检查。在用车前要观察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如果发现有明显划痕或碰撞痕迹,拍照保留证据,并向共享汽车公司报备。(4)在使用共享汽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5)用车完毕后及时申请退还押金,及时查询押金是否在规定日期内到账,警惕企业以审核车辆违章等问题为由拖延退还押金,遇到押金超时未退要深入了解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寻求帮助。
回应:
在深圳开展运营的共享汽车公司有数十家
据初步了解,2018年,深圳市开展运营的共享汽车公司有联程共享、车仆智能、途歌(已破产)、igo、PonyCar等数十家,共有车辆2000辆左右。
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令第412号)规定,国家、省及深圳均暂未设置汽车租赁相关许可,汽车租赁企业在商事登记部门进行注册后,即可从事相关经营。
此外,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表示,汽车租赁(共享汽车)是一种车辆使用权暂时转移的财产租赁形式,车辆出租人与车辆承租人之间通过签订各种形式的交易合同完成实物租赁,属于租赁双方自愿平等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押金退还等经济纠纷或事故赔付,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梳理:
交通部门曾发布运营相关规定
事实上,早在2017年,共享汽车刚刚入深时,深圳市交通部门就曾发布《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分时租赁概念、车辆和运营者资质、监管等提出了要求。
其中规定,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车辆为租赁经营者自有,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也就是说,私家车不能用于汽车分时租赁,另外,汽车分时租赁平台也不能使用其它公司非自己所有的车辆来进行分时租赁。《规定》提出,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下运营服务能力,建立完善车辆检查、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
在监管方面,《意见》中提到,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无偿分配。
焦点
使用共享汽车引发事故
运营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表示,共享汽车行业,不可避免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既有共享汽车与用户之间的,也有因使用共享汽车引发事故的。
颜律师表示,押金和预付款纠纷是共享汽车与用户之间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运营方须对收取的资金有一套严格管理制度。例如,对于押金,应存入专门账户,不得挪用;对预付款,应参照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用于投资。
“不过,我个人认为,因使用共享汽车引发交通事故,可能才是这个行业比较特有的问题”,颜律师以3月27日发生的事故为例分析,有驾照的刘某是注册用户,其明知朋友陈某未取得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陈某使用,最终引发事故。交警已认定陈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刘某明知陈某无驾照,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作为共享汽车运营方该承担何种责任?颜昭雄表示,运营方不是直接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应看对事故发生有无过错。一般而言,共享汽车在无人监管下供用户使用,部分用户违规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情况很大可能会发生,因此,运营方应尽到防范义务,运营方依据现有人脸识别技术,亦足以以较低成本防范冒用情形。“因此,我个人认为,运营方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颜昭雄律师表示,共享汽车与共享单车不同,运行中的汽车一般认为是“危险物”,法律上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中也应尽高度注意义务。显然,对如何驾驭共享汽车这“危险物”,共享汽车运营商未有周全考虑。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记者 邱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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