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订阅

okex官方交易平台下载-OKEx案例中,原告选被告的思路

2023年10月19日 11:10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接着昨天讲“387号裁定”里的那位原告。

2017年12月14日,原告在后缀为“.me”的OKEx平台网站上下载的OKEx交易平台PC客户端和手机APP客户端,并且注册账户。账户注册成功后,通过PC和APP客户端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并且代表其公司某某资本获得平台颁发的专业投资人资格。

2019年3月22日,他的账户被冻结。2019年10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

这位的厉害之处在于:

把交易所国内外的组织结构、业务架构,摸排得明明白白,从关联公司到实控人和团队骨干,能告的都告了。

成功在杭州立案。众所周知,起诉这个被告通常之前要去海淀区人民法院,现在是北京互联网法院。

筛选被告和梳理证据的思路,既适用于同类换皮项目(链游、NFT、元宇宙等),又适用于用户起诉其他类型平台(电商平台、游戏厂商、SaaS平台等),很有参考价值。


下面我们看看他的思路。

OKEx简称“新平台”,okcoin国内站、国际站合并简称“老平台”。

01 立案前的摸底排查、筛选被告

第一步:他们查到后缀.me的网站域名登记和备案的主体是北京FHCJ,但这家公司看起来只是隔离实控人法律责任的一道“防火墙”。

FHCJ早在2018年1月15日就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实地走访这家公司,会发现他们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大门紧闭、无人办公、门上贴满小广告,客观上不可能实际运营交易平台。

如果FHCJ只是“防火墙”,单独起诉它可能达不到目的,还需要找到实际运营方。

第二步:实际运营方并不难知道,难的是如何证明新老平台都是它们运营的。

OKEX交易平台还有一个后缀是“.com”的网站,这个网站由北京LKD注册域名并备案。原告要证明“.me”的网站实际运营和控制主体都是LKD,只是域名登记以FHCJ的名义。

他开始扒历史记录,并且围绕以下关键点准备证据材料:

  • okcoin.cn是OKEx交易平台的前身,由北京LKD和江苏BF实际运营管理。后来因为2017年9月的监管原因,转到了新交易平台OKEx(.me和.com),运营主体没变,还是这两家。
  • 和老平台运营发公告一样,平台迁移过程的相关公告、比特币分叉公告等等,也都是北京LKD发布。
  • 迁移后,用户使用同一个账号,可以在三个网站登陆——“.cn”“.me”和“.com”——新旧平台账户里的虚拟货币可以免费实时进行充币、提币操作。
  • 新平台在金投网提供的网站运营方备案资料是北京LKD的营业执照。
  • 新老平台的网页页面高度相似,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金投网等网站的宣传、推广信息高度重合,高层管理人员相互任职。
  • 老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明确宣传自己旗下拥有新平台OKEX。

到第二步时,原告已经成功锁定三家被告,但没有止步于此。他迈出第三步——扩大取证范围,通过调查股权结构,绘制关联公司和实控人图谱。

  • 新老平台的服务合作商都是OKC集团的子公司。
  • OKC集团是2015年2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
  • OKC集团通过香港子公司OKC(HK),在中国境内设立OKHD。由OKHD和境内运营实体北京OKLC签订VIE协议,从而实际控制OKLC的实体权益和经营活动。OKLC持有FHCJ 100%股权,持有LKD 100%股权。

北京LKD实际控制经营OKC集团在国内的实体业务,包括运营新老平台。

新平台的服务合作商AUX(塞舌尔公司)由集团控制。

这家塞舌尔公司在其他诉讼里作为第三人出现过多次,主要功能在于:原告起诉LKD时,LKD会说自己和交易平台没关系,AUX才是实际运营方。AUX会说,我们才是实际运营方,你有任何问题应该来找我解决。

  • 徐某某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自认对北京乐酷达和交易平台的事情负责。
  • 李某某和罗某是徐某某的核心团队成员,三人均在集团内交叉任职。
  • 李某某是北京OKLC、OKHD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是杭州LX的法定代表人。

为什么要梳理得这么清楚?

因为原告想要证明新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某,北京OKLC、OKLD、李某某、罗某、杭州LX,通过股权控制(包括个人和公司混同)或者内容服务等方式,共同参与平台运营,进而把运营方和幕后的实控人一并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02 为什么在杭州立案成功?

原告起诉后,北京LKD立刻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把案件转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简单总结就是:

  • 原告被冻结的账户里的数字货币,不属于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财产。交易所冻结他的账户,这种事也不属于“通过网络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范畴。
  • 九个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杭州,杭州法院无权管辖。大多数被告住所地都在北京,去北京审理符合就近管辖原则,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被告说,第九被告杭州LX,和OKLC存在股权关联不假,但和原告说的侵权事实没关系。虽然工商登记地址是杭州,但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联系核实过了,这个公司只是地址在杭州,实际上没有开展业务,主要办事机构也不在杭州。原告起诉杭州LX公司是恶意起诉,故意人为制造管辖链节点,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把本来应该在海淀审的案子弄到杭州去,有悖诉讼诚信原则。

  • 就算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都不在杭州,杭州法院无权管辖。

被告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使需要确认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只能在境外买卖,原告说账号被冻结的“结果”,也是“涉案数字货币无法在境外交易”,损害结果发生在境外,杭州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的观点是:

  • 这个案子里,原告选择的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也就是说,原告选择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 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包含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显示,通过“.me”网站下载新平台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软件,这些客户端软件的存放ip地址为“……-cn-hangzhou……”——这个ip的物理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电信。原告因此认为新平台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杭州市,杭州市属于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杭州市辖区内对网络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依此连接点作为管辖依据。

法院进一步指出:

  • 原告的材料初步显示新平台是由老平台网站发展而来的、在境外注册的网站,而老平台的ICP备案登记主体是北京LKD;
  • 结合原告提交的新平台由北京LKD实际经营的证据材料,在不涉及案件实体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至少显示北京LKD和新平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 北京LKD不能提供新平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线索;从原告自身能掌握的证据材料看,原告也只能从新平台客户端存放地址,推断出平台服务器所在地;这个推断的盖然性可以达到程序审查阶段确定管辖权连接点的证明标准。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实体审查前,可以确定杭州市为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

至于被告说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这个问题是实体阶段要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案件法律关系的定性。

LKD不服,继续上诉到杭州中院,ip地址相关的内容简述是:

  • 冻结账号的行为发生在新平台网站,而非新平台客户端,原告故意只提供客户端下载地址的ip所在地,属于误导法院。
  • 被告查IP地址,是通过对网站软件下载部分点击右键“属性”,复制属性中显示的地址,在“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查询相应的链接,但“IP/服务器地址查询-站长工具”不是权威IP查询网站,这个结果不可靠,不能作为证据
  • 就算法院采信,原告这个操作也只能证明客户端软件的下载地址存在杭州阿里云服务器上,不能证明客户端本身的数据和虚拟货币都存在阿里云的服务器上。

杭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3 结尾

这个案子的原告后来撤诉了,但是有一个同样起诉了九个被告的案子,将于2022年3月28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可以关注一下。

说实在的,普通用户举证到第二层并不难,但谁会接连把全球集团的组织架构、把VIE的脉络理的这么清楚?

杭州原告能做到这一步,专业度确实很高。

网上关于这件事的前因后果也有别的说法,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检索文书、搜索关键词,我们在这里只观摩学习一下起诉平台时,怎么选被告。

附文书编号:

2020年05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辖终387号 

2020年2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192民初9177号

关键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