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力士善良的老故事-身陷三聚氰胺丑闻 起诉消费者敲诈
原标题:12年后,“毒奶粉”受害者仍在追求应有的赔偿。
文|刘茜武玉
还记得12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吗?
如果不是刑法老师罗翔的一段讲课视频,如果不是当事人之一的石婴之父李国3月8日仍在微博维权,很多人都不会想到,这场斗争依然没有结束。
这个以三鹿奶粉闻名的事件,毒性很大。根据卫生部2008年9月的通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痊愈的婴幼儿有39965人,其中住院12892人,回顾性调查中死亡3例。
毒奶粉砸了‘中国奶’的名声,无数中国家庭涌向洋奶粉市场。十几年过去了,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敢买国产婴幼儿奶粉。
为了正在哺乳的女儿,李国走上了“毒奶粉”维权之路。他坐了五年牢,一系列至今不明不白的官司,向我们揭示了维权路上依然存在的法律陷阱。
维权路上的受害者
2008年9月,‘毒奶粉’问题被曝光,三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李国,一位在北京的家长,感到不安,虽然他的女儿吃的不是三鹿,而是另一种中高档奶粉'仁慈'他带孩子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双肾中央集合系统有数个点状强回声’,肾功能受损;他还把女儿吃剩的奶粉送去检验,得知有的三聚氰胺含量高达132.9mg/kg。
此外,他还利用自己做翻译的职业素养,发现专注于100%进口牛奶的Mercy是一个假洋品牌:其股东Mercy International Limited只是一个在美国注册的空壳,没有生产设施和员工,注册地址是一个废弃的车库。
当李国向媒体披露这些发现时,施恩的母公司雅士利正准备上市。起初,Mercy和雅士利很快达成和解,并承诺赔偿李国40万元。二十天后,公司领导再次找到李国,问他:“你有什么要求或条件吗?”你可以把它们说出来。
经过协商,李国参考国外消费者维权案例,要求对方再支付300万元。
几天后,雅士利公司所在地潮安县警方将李国带走。他被指控‘敲诈勒索’,录音中关于赔偿的对话成为了犯罪证据。次年1月,李国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
李国在监狱里服完了他的全部刑期。2017年刑满释放近三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宣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李国无罪。出狱后,李国仍坚持向雅士利及监禁期间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单位索赔。
维权一夜之间变成敲诈,李国并不孤单。早在李国案的两年前,宁夏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
2006年,湖北人杨金山申请了宁夏维多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工作,很快发现自己不适合,于是辞职了。离职后的几个月,我一直没有拿到毕业证,几百元的欠薪和一些差旅费报销。
杨金山开始在网上发帖声讨该公司,并在自己博客的公开信中要求返还毕业证、工资、差旅费、在行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他把试用期的工资、差旅费定为1万元,其他精神损害赔偿定为10万元,共计11万元。
2007年4月12日,维多药业法务部负责人将11万元交给杨金山,然后借故离开。不到三分钟,警察破门而入,逮捕了杨金山。
随后,杨金山因涉嫌
北京消费者黄京华在华硕代理商处花了2万多元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天,她发现CPU有问题。华硕的保修服务给她换了CPU。经检测,是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工程样品。
她要求华硕赔偿500万美元(年营业额的0.05%),华硕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准备提起法律诉讼。华硕回应称,他遭到了勒索。
2006年3月7日,海淀警方将黄静带走,12月26日她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杨金山和黄静的遭遇,与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251事件’有些相似:李鸿源与前公司华为发生劳动人事纠纷,被深圳警方带走。他的罪行从“涉嫌职务侵占”到“涉嫌泄露商业机密”再到“敲诈勒索”,他被拘留了251天。
与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李国相比,他们算是“幸运”的,敲诈勒索的罪名最终不成立。然而,他们也被拘留了至少10个月。对于普通人来说,惩罚效果不亚于量刑。
无形的法律边界
在许多美国消费者向大公司维权的新闻中,人们可以找到上亿的巨额赔偿或庭外和解赔偿,这些都源于被称为‘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的赔偿额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从而达到惩罚侵权人的目的。
但是,受外国新闻和影视剧影响的人可能很难意识到,在民法体系中没有‘惩罚性赔偿’。
民法体系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负责惩罚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私法只负责协调民事主体的利益,对被害人的救济以赔偿为特征,不承担惩罚功能。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赔偿一般以所受损失的数额为限。
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很多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都是由法律或政府文件直接规定的。比如‘毒奶粉’事件,除了相关的治疗费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赔偿标准是死亡20万元,重疾3万元,一般症状2000元。李国的女儿只能被列入普通档案,并获得2000元的补偿。
同时,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非常模糊。无论维权者的要求是否合理,他们都有被起诉“敲诈勒索”的危险。
《刑法》的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没有解释和定义什么是“敲诈勒索”。所以法院和检察院只能用刑法理论来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敲诈勒索。
刑法的一般理论认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兴良)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威胁他人——,对方有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张明楷)
但是理论上的解释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个标准还是不够细化。最终,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直接投资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禁止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数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低于所受损失的两倍’,是法院确定经营者赔偿数额的规定,不是对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限制。
:李海锋敲诈今麦郎公司案010至350006至2015年,货车司机李海锋购买过期产品,醋包内有异物。一审判决认为,“要求巨额赔偿”说明被告没有诚意,因为数额“特别巨大”,李海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比如“威胁或要挟被害人”的方法是什么?
实践中,只要当事人以向媒体曝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愿作为谈判条件,就可能被认为是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即使这些手段是合法的民事权利。
在李海锋敲诈今麦郎公司一案中,一审判决认为,李海锋自行委托无资质检测机构,并依据所获得的检测结果主张赔偿的行为,会对今麦郎公司造成‘精神胁迫’。
再比如2013年湖北钟祥村民敲诈大圣功有限公司案。两名村民与被污染的化工厂达成了数百万元的赔偿协议,但承诺的赔偿金始终没有到账。村民再次上访时,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被拘留了300多天,审理完案件,检察院撤诉,村民重获自由。
和‘对方基于恐惧处分财产’成为钓鱼执法的利器。在杨金山和维多制药案中,维多制药要求警方在杨金山收钱时当场抓人。
这些理论要素每一个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结合起来,就成了捍卫者的重围。
事实上,对于滥用敲诈勒索来应对维权,法学理论界早有所知。例如,张明楷曾经说过: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如果行为人吃了生日蛋糕里的苍蝇向媒体举报或者威胁向法院起诉,要求厂家赔偿,即使要求的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是正当的,至于赔偿的数额,就要看双方协商了。
但由于理论解释不具有强制性,地方法检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给滥用敲诈勒索罪留下了很大的空白。
从前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很多报案抓捕维权者的企业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者在当地有相当的影响力。在李国维权案中,雅士利集团老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致信司法部。
无论是否定罪,当事人都有可能在几个月甚至几十个月内失去人身自由,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难怪有媒体评论说,敲诈勒索在一些地方成了报复维权者的工具。
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历程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之所以成为维权者的陷阱,一方面是法律规定模糊,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但主要问题是办案人员滥用刑法干预民事纠纷,对企业有失偏颇。
在常见的维权索赔案件中,维权者可以用来打游戏的条件只有媒体曝光、向法院起诉、上访,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人人平等。如果索赔的公司认为对方的条件不合理,也可以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甚至可以对维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或者赔偿。考虑到其经济和社会资源往往远强于维权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维权者所说的曝光和起诉会让企业感到恐惧,造成精神胁迫的情况。
当前位置民事系统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如频繁诉诸刑法、抓人和判刑等,实际上却被搁置一边
对于李国和黄静这样的维权者来说,如果有什么好消息的话,那就是“惩罚性赔偿”终于缓慢但逐渐地进入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被侵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此外,更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十’后来被解释为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本意是为了惩罚明知存在风险而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之外存在的,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这些规定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补偿性特征,为高额索赔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最典型的惩罚性赔偿案件是20世纪70年代的‘福特平托汽车案’,它与30多年后的三聚氰胺奶粉案有许多相似之处。
Pinto是福特于1970年在北美市场推出的一款紧凑型汽车。1972年,一辆平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被后车追尾,引发火灾爆炸,造成一死一伤。原告将福特告上法庭。
庭审发现,事故源于平底车的设计缺陷:油箱安装在车后座下部,中等强度的追尾足以导致爆胎。福特清楚这款车型的缺陷,但经过高层讨论,为了维持平底车的成本,没有进行改进和加固。
平托碰撞试验
福特甚至做了一个成本核算,得出的结论是增加保护装置的成本高于放任事态发展造成数百人伤亡的赔偿支出。
福特公司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即事故不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而是公司故意放任的结果。最后,福特在1976年被判支付净资产的0.005%和收入的0.03%,处罚和赔偿总额达到1.278亿美元。
: : .讽刺平托车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判的惩罚性赔偿并不都是中国读者想象的巨额赔偿,虽然相对较高。根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的数据,在原告胜诉的侵权案件中,有3%获得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总额的中位数约为5.5万美元。
作为一种威慑制度,用来威慑和制衡潜在的侵权者,以大企业为代表,他们在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上具有优势,使他们不敢轻视普通人的权益。
但即使是这样的象征性补偿,在现阶段的中国也是遥不可及的。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惩罚性赔偿的覆盖范围仍然非常有限,而《侵权责任法》由于其规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相关的赔偿决定很少,不仅让侵权人难以受害,也往往让主张维权并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的消费者得不偿失。
: 腾讯财经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维权代价高,处理时间长。
面对李国这样的捍卫者,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之路依然漫长而艰难。
参考资料:
[1]邓永生。从典型案例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J]。犯罪研究,2018 (01):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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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惩罚性损害赔偿:罕见、合理和有限(2011年),https://center JD。组织/内容/概况介绍-惩罚性损害赔偿-罕见-合理和有限-2011年
原标题: 《12年后,‘毒奶粉’受害人仍在追寻应有的赔偿|大象公会》
责任编辑:梁斌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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