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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用虚拟货币买车 汽车服务公司拒绝交付法院裁定该合同无效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来源:红星新闻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上海奉贤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消费者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双方约定使用某虚拟货币作为支付货币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上海奉贤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消费者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双方约定使用某虚拟货币作为支付货币的案件。但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迟迟不交付,于是消费者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根据IC照片

2019年5月,黄与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

汽车服务公司同意黄某用虚拟货币买车。他买的车品牌是奥迪A6L2019,车型是40TFSI豪华运动型黑色轿车。单价40.98万,折合1281虚币。黄某选择一次性付款。全款后,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交车。交付时间到期后,如果汽车服务公司延迟交付汽车,将按每天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

签订合同当天,黄一次性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1281个虚拟币。但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并未交付汽车,黄多次索要汽车未果,遂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黄认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全款”,但汽车服务公司未尽到交付车辆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本案属于“以物易物”性质,不违反禁止性,故合同有效。

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虚拟货币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黄用虚拟货币购买车辆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故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根据2017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本案《汽车销售合同》签于2019年5月18日。可以看出,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该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融资活动已经停止,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进行还款等安排。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购买汽车。协议的实质是虚拟货币代替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因此,双方的合同约定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此基础上,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应属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请。

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奉贤法院高级法官胡景景指出,本案中,双方约定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即以虚拟货币代替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但是,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兼得

上海奉贤法院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具有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的兑换和交易,为虚拟货币提供撮合服务,发行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的衍生品,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应谨慎对待。

红星新闻记者吴丹若

编辑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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