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特索赔案第一批投资人一审胜诉
近日,知名投资者诉*ST百特(002323)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喜讯。“12月27日,我们代理的第一批投资人收到了南京中院的一审胜诉判决书,投资人姜女士可以获得22.78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力支持,对后续投资者维权是一大利好。目前,我们正在继续收集投资者索赔。”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了解,2017年12月16日,*ST百特发布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决定责令*ST百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警告和不同数额的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证券市场准入。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监会对*ST百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各地投资者陆续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ST百特公司索赔。”李健说道。
根据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原告姜女士于2017年4月7日以17.01元/股的均价买入*ST百特55800股,于2017年4月13日以13.81元/股的均价卖出6600股。剩余4.92万股仍持有至2017年5月9日。法院认为,*ST百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ST百特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额赔偿原告损失22.78万元(含投资差价、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国内已有多名*ST百特投资者来电来函询问索赔事宜,我们正在分批审核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证监会对金元证券作出正式行政处罚,金元证券将在后续案件中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助于增强被告的赔偿能力。”李健表示,根据一审判决,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律师费将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后支付。
李健进一步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2017年一季度末,*ST百特股东约5.54万人。目前大部分股东还在观望,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起诉索赔。如果投资者不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表、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底)及详细联系方式。
公开报道显示,南京中院是国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较多的法院之一。此前,它已经审理了许多投资者诉海润光伏、鲍莉国际、南方股份、GCL集成和文峰股份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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