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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房主起诉买方7年拒不交房 获赔50万违约金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原标题:签合同后房主7年拒绝与买方交房,被判50万违约金。

新京报讯(记者王薇)2012年,郭先生将北京海淀区的一套房子以17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女士。此后,两人因房款是否包含装修费用产生矛盾。几经诉讼,郭先生拒绝七年内交房。2019年,刘女士将郭老师起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19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认定刘先生违约,赔偿刘女士违约金50万元。

签完合同后,业主注销了账号,因装修折扣意见不一致,未能网签。

据介绍,2012年5月25日,郭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以178万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签订合同当天,刘女士按约定向郭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此后,中介我爱我家公司按程序为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

其间,郭先生与刘女士对房屋总价是否包含装修折扣产生分歧。郭老师称合同中双方约定的178万元房屋交易价格不含装修折扣,随后要求刘女士支付装修折扣。

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郭女士以刘女士签订阴阳合同导致无法完成网签为由,注销了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此后,刘女士要求郭先生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要求被驳回,刘女士未交付剩余房款。2013年,刘女士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被起诉后,郭先生及其家人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将该房屋抵押,并发起多次诉讼:一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郭先生将该房屋抵押,并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抵押合同及抵押无效。此后,郭先生的妻子将丈夫和买方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认定郭先生出售给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那之后,这个案子被吴某自动撤销了;接下来,郭先生的侄子作为原告,起诉房屋原单位和郭先生,要求认定郭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知上述诉讼后,刘女士于2015年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案件的生效判决,得到法院支持。

后刘女士再次起诉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郭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交付房屋。2016年10月,法院判决要求郭女士协助刘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郭先生的妻子再次对案外人执行案件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

但郭先生仍未履行合同,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5日,涉案房屋产权被法院过户至刘女士名下。房屋过户后,郭先生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交房,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郭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30余万元。案中证据显示,2019年房价700多万元。

妨碍合同履行,违约房主被判支付50万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因郭女士故意违约,多次提起诉讼阻止合同继续履行而遭受损失,刘女士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同时考虑到郭先生多次以诉讼方式阻碍合同履行,性质恶劣。因此,尽管革命制度党

郭老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郭先生出售房屋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其次,郭先生在已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具有主观恶意;后其妻侄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客观上阻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郭先生利用诉讼恶意阻碍合同履行,严重增加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交易风险,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虽然涉案房屋确实升值,但郭先生仍应支付违约金,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表示,本案中,郭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仅拒绝履行合同,还采用各种诉讼手段阻碍合同履行,导致刘女士诉讼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对此,郭先生不仅在房价上涨的年份失去了利用当时房屋销售的投资收益的机会,还承担了50万元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赵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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