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开谴责东阳光科股东袁令斌、李俊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日常监管中,发现广东东阳光科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或公司)股东袁令斌、李俊存在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召开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以来,袁令斌、李俊通过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三家信托公司的伞形信托获得资金调拨,使用伞形信托对应的证券账户购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2014年证券简称由东阳广铝变更为东阳光科)至2014年2月19日,袁令斌、李俊已通过上述证券账户买入东阳光科股份9663万股,占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11.68%。 2013年12月27日,上述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袁令斌、李俊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5%时,未能及时停止交易,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之后继续增持,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能停止交易,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持股达到11.68%。
袁令斌、李俊控制的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之后继续增持,再次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时,仍未能停止交易,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其股票交易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2.3、2.22、3.1.6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委员会审查同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袁令斌、李俊受到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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