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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

2023年03月11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7日发布通知称,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适用费用扣除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费用扣除,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修订前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户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减除费用3500元/月。

(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户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分别计算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 其中前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按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简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文档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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