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被资本“算计”了?
张兰,被资本“算计”了?
高净值人士要充分认识到境内和境外法律适用的不同规定,还要知悉信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进行信托规划,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小到大,家里人对张兰的评价有两点:胆子大,主意正。”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在自传中回忆小时候,“说干就干”是她的个性。
张兰今年65岁,仍坚韧要强。对她来说,守业相比创业更难。大起大落的人生经历、爽朗大笑的女强人形象为人熟知,在直播中“能屈能伸”带货,吸睛也吸金。
但她最近又惹上大麻烦,直播“带火”的“麻六记”酸辣粉被《中国食品安全报》“3·15”特别报道组点名批评含有20余种添加剂,又被爆出海外欠债9.8亿元及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对于后者,她回应称是“被资本算计”,“正在上诉,并且已经准备了充分的证据”。
那么,张兰境外家族信托为何会被击穿?此事件对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企业家代际传承家族财富有何启示?境内家族信托的安全性如何?专业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境内家族信托同样存在被击穿的可能,但被击穿的可能性远低于境外家族信托。
张兰回应“正在上诉”
创业者和资本之间相爱相杀的故事轮番上演。张兰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下称“CVC”)恩怨持续8年,近期被爆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及拖欠CVC基金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及其利息,再度将其推上风口浪尖。
对此,张兰回应称,是“被资本算计”了。
创业企业谋求上市,引入资本是雪中送炭还是饮鸩止渴?张兰在其自传《我的九条命》中反思道,“天真、轻信、缺少专业团队的支持,是我作为企业创始人与外来资本博弈时,犯下的严重错误。这也是我付出血的代价之后,一定要与当下致力于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家分享的教训。”
回忆过去,张兰的人生经历“折腾精彩”。儿时跟随母亲上山下乡,结婚生子后选择独自出国,在加拿大攒下2万美元,1991年回国创业,开设“阿兰酒家”,之后将炒股赚来的钱创办了“俏江南”,数十家店铺遍布全国。为了将企业走向国际化,张兰引入外部资本,并且推动上市计划以吸纳更多投资,试图在A股和港股上市均以失败告终。对赌协议失败,张兰不得不将俏江南拱手让人。
2014年4月,CVC以2.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亿元)收购俏江南82.7%的股权,剩余股权由张兰持股13.8%、员工持股3.5%。而收购资金是CVC向6家外资银行贷款的1.4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抵押的便是俏江南100%股权。
对于CVC的做法,张兰在自传中称其“空手套白狼”,CVC通过向媒体透露俏江南已被收购等方法,阻止其上市之路,之后张兰失去所有股份、退出管理,俏江南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CVC则表示,支付给俏江南的资金去向不明,并要求张兰承担部分还款责任。双方开启了漫长的诉讼历程。2019年4月,张兰在仲裁官司中败诉,被判决支付CVC基金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近日,张兰欠债及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传开。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的民事诉讼裁决书,判决张兰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出售所得归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实际上是CVC为了收购俏江南成立的,判决书还透露张兰在2019年与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做出一项判决,同意张兰的债权人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向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该信托受益人为张兰之子汪小菲及其后代)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同时,该判决明确了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本人,而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这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对此风波,张兰近日回应称“正在上诉”,准备的证据非常充足。不纠结过去,被人家算计了不丢人。即便这次自己官司败诉,家族信托的钱没了也无所谓。
资产隔离为何“失灵”
在这场创业者与资本方的纠纷中,有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直言,“资本本性逐利且理性,创业者愿赌服输,应该遵循契约精神”。而就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事件来看,杂糅着债务纠纷,境外家族信托却失去风险隔离功能,让此事备受关注。
“关键在于张兰没有把家族信托的钱和个人财产做一个很好的区分。”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环太平洋(行情601099,诊股)律师协会第30届会长李志强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在英美法系中,境外家族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通常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具有资产隔离功能。所谓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并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安排。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并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如果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委托人还保留控制权,那说明委托人还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并需要为信托财产纳税。但是如果委托人放弃了控制权,这时委托人与信托财产之间才相当于设置了防火墙。”李志强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从实际情况来看,张兰并没有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因此法律上不能承认这道防火墙,即信托财产也需要清偿张兰的个人债务。
“张兰离岸家族信托并未被直接判决无效或可撤销,但信托下持股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指定了接管人,因此出现张兰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的说法。”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刘可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核心原因包括:第一,设立时点在债务纠纷已经发生以后,可能存在非法避债的目的;第二,银行账户的登记表格中受益所有权人仍然是张兰,且张兰多次、大额灵活支取账户资金作为己用,导致法院认定银行账户还在其实际控制下;第三,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完全缺位,对于信托资产分配给非信托受益人也不进行限制或提出异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委托人对于境外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利(支取、分配)是要放弃的。特别是判例法国家,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底层的资产有真正的控制权。一旦出现委托人对信托底层的资产享“实际的控制权”,信托的受托人完全是执行委托人的决定。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不享有真正的控制权,法院会认定信托底层的资产的实际权利人并未发生转移,信托资产仍然是委托人的责任资产,进而无法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
“究其原因,张兰对信托财产高度控制,被法院认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不是真正的信托,而真正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操纵。”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马长峰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情况下,信托财产不会因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务、婚姻等变动而被用来偿债。但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同意张兰的债权人提出的向其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申请,意味着家族信托被击穿。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托,则信托财产就可被追索。
“一项家族信托如果设立得当,是可以非常好地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如前所述,一旦境外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家族信托基金名下,信托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从而避免了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主张和攻击,实现了风险隔离。”李志强提醒道。但是,家族信托并非资产保护的绝对工具,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法律责任,法院可以判定该信托无效,债权人进而有权对该信托财产主张债权。作为一项资产保护的工具,如果有意向设立家族信托,建议一定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资产规划师,充分了解信托的设立原理和规则要求,从而确保信托合法、有效地发挥资产保护的作用。
境内信托不易被穿透
家族信托盛行于离岸市场。2013年被称为“中国家族信托元年”,信托公司开始探索尝试。截至2022年末,国内家族信托的存续业务规模接近5000亿元。
根据三分类新规,信托业务主要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规定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相比境外家族信托,境内家族信托是否也存在被击穿的风险?
“境内家族信托同样存在被击穿的可能,一旦法院认定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等同于普通银行账户,就可能强制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到本人名下,并用于偿债。”马长峰指出,但境内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远低于境外,相关法律缺少对于虚假信托和虚幻信托等法律规定。
刘可律师也告诉记者,“境内家族信托一般要求信托目的合法,如果是以避债为目的的信托,也是可以被债权人申请撤销的;虽然境内还缺少家族信托相关判决,但如果委托人对于信托资金的支取权力过大,可能也会被认定为信托财产为其个人实际能够控制的财产,导致隔离功能减弱。”
“与离岸信托(又称境外信托)相比,境内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保护力度会更大。”李志强向记者分析,根据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利益和特定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就是说,在境内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听从委托人意愿。所以在境内信托中,尽管是受托人听从委托人意愿,他们仍是合法的信托关系,不能因此否认信托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穿透。也就是说,与离岸信托相比,境内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保护力度会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境内家族信托财产仍然有被击穿的可能。”李志强提醒道,《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熊文表示,我国信托法已经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也很明确。相比于境外,信托文件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以及不违反《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信托财产不可以强制执行。
“境内家族信托也存在被击穿的风险,主要是存在躲避债务等问题。”资管研究员袁吉伟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境内家族信托刚刚发展起步,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司法确认。而境外家族信托的法律制度相比更完善,服务更加多元,家族信托功能和法律架构得到监管和司法认可。
国内信托机构正在转型,发展境内家族信托方面有何思考?袁吉伟进一步告诉记者,家族信托是新三分类的重要子类,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这类业务的认可和鼓励。一方面,要按照监管要求合规发展家族信托,分类新规对于家族信托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诸如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不属于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存在发展走样的问题,还是要更加规范的发展家族信托。另一方面,理性看待家族信托,要从客户角度出发,根据客户整体需求,设计家族信托法律结构,真正满足客户需求,体现专业水平。
如何实现财富代际传承
家族信托作为代际传承工具,满足高净值客户关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资产保护、资产配置、公益慈善等方面的需求。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事件,对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企业家在设立家族信托方面有何启发?
熊文认为,高净值人士要充分认识到境内和境外法律适用的不同规定,还要知悉信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进行信托规划,实现利益最大化。
袁吉伟向本报记者坦言,家族信托虽然具有很多优良的功能,但是这些功能的实现是有先决条件的,因此要实质重于形式。未来,在为客户设计家族信托交易结构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债权人等相关者的考虑,才能达到家族信托的应有目的。
“家族信托目前仍是最佳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工具,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依然是最佳选择,但一定要遵守信托相关法律,避免被认定对信托财产的控制行为。”马长峰提出建议,一是做好风险管理是财富保值增值、传承的前提,避免过度负债,但这需要专业服务;二是设立家族信托必须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避免片面理解金融工具;三是要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
“信托具有资产隔离的作用,如果使用不当,仍然有被击穿的可能。”李志强认为,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必须充分了解信托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规则。信托之所以能达到资产隔离的作用,归根结底在于委托人将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让渡出来。既想保留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又想达到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只会适得其反。
信托是高净值人士常用的理财工具,为了保全家族信托,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首先,需要明确信托的目标,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资产保护、遗产规划还是财富传承等,如果信托设立的时候,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这种信托不会得到承认。
其次,挑选可信赖、经验丰富的受托人,明确自己拥有的哪些财产将被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
最后,充分了解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及其他关于家族信托的制度安排。只有充分了解信托文件以及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一项家族信托很好地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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