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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发布投资者保护10大典型案例 谨防新三板转让骗局

2023年03月15日 01:03 来源于:共富财经
(原标题:河南证监局发布投资者保护10大典型案例,谨防新三板转让骗局)2022年,河南证监局认真贯彻“建章立制、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牢

(原标题:河南证监局发布投资者保护10大典型案例,谨防新三板转让骗局)

2022年,河南证监局认真贯彻“建章立制、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牢固树立“大保险”理念,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不断畅通维权救济渠道,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现发布河南证监局2022年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希望行业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投资者充分知情权,理性维权。案例1: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开立新三板账户1。案件简介投资者L在某证券公司新开三板账户后,将某公司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作为预付款,所提供的会计凭证系伪造。以此为由,他起诉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提交了投资者L开户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凭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管理责任;另提交《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投资人L保证向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原告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凭证足以证明其符合开立新三板账户的要求,符合开立交易权限的条件。某证券公司通过核对、查询等方式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开户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二、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销售证券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和提供与投资者上述条件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谨慎参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已有效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的明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实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可能影响其分类的重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主办证券商。投资者不配合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后果,拒绝办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投资者有义务向主办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本案中,投资人L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拒不听取销售者所在机构意见等行为,使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销售者所在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销售者所在机构发布虚假信息具有误导性的除外”。

三。案例回顾(河南钱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香文)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文第七十二条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销售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宣传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等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并且在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义务不仅限于高风险产品和服务,而是适用于所有证券、基金、期货等衍生产品或相关服务。虽然设计适当性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应当有“合理”的边界。本案中,法院认为,某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和核实,已尽到审查义务,体现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审判理念。案例二:某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开户的适当性义务被处罚。1.W企业拟开展期货场外衍生品业务案例简介。某期货公司开户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明知企业W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符合办理衍生品业务的条件,仍通过微信建议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风险问题的答案“改为更高的承受能力”。投资者修改了问卷中四个问题的答案。投资的主要目的由“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变为“获取主业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标的由“主要投资低风险低收益产品”变为“主要投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承担损失的范围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变为“承担更大的投资损失”,首要投资目标为“尽可能保证”某期货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回答问卷为W企业办理相关业务。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案例分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重协字〔2017〕60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本案中,某期货公司开户人员通过微信建议企业W“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风险问题的答案改为更能承受”,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评分结果,违反了上述规定。三。案例点评(华融融达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郑亚辉)期货及相关衍生品交易具有专业性强、参与门槛高、复杂性大、风险收益特征各异等特点。无论是从期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投资者都需要将自己的专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匹配,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定量测试

期货经营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员工管理,持续开展员工教育,树立员工合规展业、诚信经营的理念,通过不定期回访,确认客户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同时,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深入全面地了解金融产品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实现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产品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被处罚。1.案例A简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的B基金募集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部分投资者进行分类,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某私募基金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案例分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本案中,A管理人未能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能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评级,可能导致投资者购买的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三。案例点评(和庚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李冰冰)证券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市场,各类产品的风险特征差异很大。投资者很难识别自己的风险特征是否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必须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分类。风险分类一般根据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产品结构、产品和投资标的的流动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募集方式、运作方式、期限、申购赎回安排等进行分类。结果用于与投资者适当匹配,不作为收益保证或全额承诺。投资者在购买各类基金产品时,一定要查看基金产品的分级结果,以匹配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要购买没有风险分级结果的基金产品。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对投资者的了解和评估、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和匹配销售等适当性安排,规范自身行为,优化投资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案例四投资者不了解期货订单的交易规则,导致纠纷。1.案例简介投资者W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某日,W发现其订单成交后的成交价格并非委托价格,认为某公司交易系统出现问题,遂电话投诉某期货公司客服。经某期货公司核实,W反映的订单为卖出和开仓,佣金价格分别定为56100元和56200元,最终成交价格为56350元。根据换汇配比原则和限价单的定义,该笔委托单的成交价格较好,成交价格没有问题。二。案例分析根据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包括限价指令、做市指令和套利指令。限价单是指以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执行的指令。限价单申报买入,只能以限价或低于限价成交;对于销售申报,交易只能在其

三。案例点评(薛海滨,中原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在交易前,除了要了解意向交易品种的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外,还要充分了解交易软件的交易规则和特殊功能,避免因不了解规则或软件功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期货交易品种多,专业性强,软件功能复杂。期货公司要建立新入市客户分类服务制度,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普及各类期货知识,帮助投资者尽快融入市场,顺利交易。案例5一起证券交易佣金纠纷的调解结果被司法机关确认。1.案件简介2022年4月,投资者W向12386热线反映,其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户时客户经理承诺对账户交易收取X/10000的交易佣金。最近发现A公司一直在按X 的比例收取佣金。于是,其向A公司询问原因,被告知“原客户经理已离职,未发现降佣金申请记录”。w认为A公司未按约定收取交易佣金,要求退还交易佣金差额。12386热线将投诉转给A公司,但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w随后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河南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一次网上调解、一次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二。案例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2010〕157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收取相同费用”和“同类服务收取相同费用”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的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异化、分类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在开户或办理账户相关业务时,应注意通过宣传栏或查询等方式了解业务办理标准和流程,并配合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个人证明材料,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请。在签署业务协议或服务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签署文件的内容,并确认申请结果。三、案件审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调解工作站负责人赵舒婷)作为打通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对接机制的最后一环,本案的司法确认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适用方便、程序简单、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等优点,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一方面,司法确认可以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法律效力,确保其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再次发生,对提升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六退市股票转让纠纷一、案件简介2023年1月,投资者W向热线12386投诉,反映其通过证券公司A买入的上海上市公司B的股票于2022年退市,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股票退市后,根据A公司的通知,其已在A公司开立专用账户,但数月后,A公司的证券账户中仍未见该股票,无法交易,故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经A公司查询,原因是W开立特转A账户时关联账户有误。重新办理后,W持有的B公司股份可以

二。案例分析根据股转系统《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22]166号)、中国结算公司《关于沪市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所涉股票退出登记、退市板块信息申报等安排的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公告[2022]43号)等相关规定,投资者持有的沪市股票回归三板交易后,如退市公司股票,在退市前以股票形式持有。投资者应通过券商开立专用转A账户(券商不具备股转系统经纪业务资格的,应选择具备股转系统经纪业务资格的券商办理退市登记)。由于上交所账户暂时不能直接用于退市板块,投资者开立的专用A账户必须与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挂钩。投资者如需变更深交所a股证券账户,应在退市后第15个交易日前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自行向主办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本案中,W在托管券商A开立特转A账户时挂出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并非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且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结算申请调整证券账户,导致B公司股票退市后无法在A公司证券账户显示。三。案例点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徐长宇)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注册制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数量势必会增加。同时,随着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破发、退市、转让将成为常态。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及时通过交易所、托管券商、上市公司公告等网站了解退市股票的退市安排,关注中国结算发布的证券账户初步转换结果。网上开立专用转账账户的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专用转账账户能否与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挂钩。无法下载的,应当到柜台办理,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整深圳a股证券账户,将专用转账账户下载到调整后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对于证券公司,要做好退市股票的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和交易服务工作,及时通知客户开立专用转让账户,确认退市公司股票。案例7新三板转让诈骗1。案件介绍2023年1月,赵向12386热线举报称,有人声称未来将在主板、创业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新三板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转让成功后将获得六至十倍的投资收益,并表示如果投资者资产不足,可以将钱汇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代为购买。二、案例分析为了使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相匹配,不同的市场层次制定了不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在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开通前的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代买基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三。案例点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郭敏)近年来,新三板“转让骗局”屡见不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莫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和相关证券业务的各个环节的知识;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八: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一、案件简介2022年10月,某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和官方邮箱陆续接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其被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易群后,被诱导下载市场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和原始股,并被收取咨询费。经本公司核实,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本公司及其员工进行,投资者下载的软件并非本公司市场交易软件。A公司随后通过公司APP客户端和中证协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二。案例分析根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第118条、第202条、《证券法》第225条、《刑法》第(二)项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从事证券业务活动。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股票推荐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三。案例点评(华中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石红星)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化,花样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冒充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融入资金,通过非法链接诱导投资者转账或交易;二是冒充名人、公司员工,进行非法客户招揽、股票推荐或误导、欺诈;三是以“与XX券商合作”为名,用“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这种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的声誉,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和判断其是否为合法机构。首先是鉴定主体资格。根据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二是找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消息”、能选择“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就能赚大钱为由来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做不到以上这些的。第三是识别互联网地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是由没有特殊含义的字母和数字组成,或者是在合法证券期货机构网站的基础上改变或增加的字母和数字。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机构网站,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四是识别收款账号。合法的证券期货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外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要果断拒绝。案例9:非法证券投资骗局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条进行案例分析(公告编号证监许可[2020]66号),凡以口头、书面、计算机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从事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先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业务资格。本案中,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主体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三。案例点评(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张)目前,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或理财服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无论是通过主动添加自媒体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还是以股票推荐、理财等名义接到不明电话或好友申请,投资者都应首先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不要轻信“代客交易、承诺回报”等虚假宣传,保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案例10非法出售“原始股”募集资金1。案件简介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群体销售保健品,承诺用购买积分换取公司“原始股”。同时声称公司已获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的股东将获得高额回报。二。案例分析根据《暴涨!赚21.5万》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依法发行和交割。不得买卖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本案中,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假借境外上市名义向境内公众发行股票,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诱导公众购买保健品,领取“原始股”,涉嫌构成欺诈。三。案例点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李毅)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出售“原始股”的活动呈上升趋势,其中以境外上市为主的居多。通过虚假信息宣传,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认知的信息不对称,诱导公众买卖“原始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投资者要擦亮眼睛,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原始股”,谨慎识别风险,保持理性投资。不要相信非法机构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诱导大众购买“原始股”,避免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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