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苏州金色世纪股权转让诉讼再审申请获江苏省高院受理
(原标题:新城控股苏州金色世纪股权转让诉讼再审申请获江苏省高院受理)
观点网讯:3月7日,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总公告称,子公司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再审申请。
根据新媒体的观点,新城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贾闯置业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171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组成合议庭。
公司申请再审的内容包括请求撤销(2021)苏05第388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支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新城控股认为,本案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诉求,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未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公司当期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据了解,被申请人支金国是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的股权。
2014年7月1日,知金高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30%股权、29%股权和31%股权分别转让给申银龙、陆志文和朱磊。2014年7月21日,知金高将其持有的苏州金色世纪10%股权转让给平美君。2014年8月27日,平美君将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艳萍。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的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申银龙。
至此,申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艳萍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申银龙、陆志文、王艳萍经工商登记后为苏州金世纪的合法股东。
随后,苏州新城以101,571.39万元的合同价格收购了苏州金色世纪100%的股权和债权。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向苏州碧桂园转让苏州金色世纪50%的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之后,智金国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中驳回了原告对致公高的诉讼请求。
支金国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第10828号民事判决;案件被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不服判决,苏州新城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苏州新城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 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171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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