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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经营性用地未竣工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024年05月09日 11:05 来源于:共富财经
观点网讯:11月11日,深圳发布非商品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了解,该办法所称非商品房地产,是指以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观点网讯:11月11日,深圳发布非商品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非商品房地产,是指以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住房或者不可转让、限制自用的房地产类型。

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整地留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住宅用房地产不适用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外,非商品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建成前不得转让。

非商品厂房、R&D楼、仓库(堆场)、物流楼等不动产可在竣工10年后入市,整体转让受限。受让人应当遵守我市工业建筑转让和工业区块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工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商业建筑、写字楼、酒店建筑、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等非商品房地产。可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后进场转让,其中游乐设施、酒店建筑、肉菜市场、会议中心等不动产限整体转让。

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非商品房地产中,营利性房地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可以入市,整体转让受限;非营利性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让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产权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非商品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政府需要调拨、转让、出售现有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

因基础设施领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需要转让非商品房地产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出具批复。出让后,土地用途、产权限制等条件不变。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转让合同约定为非商品或者限制自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注明物权限制条件不可转让。

本办法实施前,同一地块上部分房产已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非商品房产转为商品房产手续的,该地块上其余房产仍可办理转为商品房产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本市现行地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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