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吗?强迫商家二选一入选 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饿了么强迫商家“二选一”入选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观察者网文/弘毅)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享受了便捷的生活,也为众多商家和骑手带来了商机。但一些外卖平台利用自身流量优势,强迫商家“二选一”,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近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12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交易。
据报道,2018年上半年以来,当事人通过减免服务费、配送费等方式,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于一些不配合的商家,当事人在没有充分事实的情况下,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强制商家下线。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案当事人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商家“二选一”。当事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台企业应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进行良性竞争,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2019年9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这不是我第一次因为饿而被点名。去年12月,据《海峡导报》反映,在大学校园附近开的餐厅,被很多饿了么工作人员告知取消与美团的合作,并告知商家考虑清楚,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二选一”上线,否则饿了么会以各种理由下线。
此后,在下单高峰期,很多店铺都出现了饿了么平台下线的情况。餐馆老板气愤地说,“我们平均每天都要损失几千块钱,但我们不能妥协,因为如果销售渠道被独家垄断,那我们以后就没有任何选择了,相当于给饥民打工。”
去年6月13日,饿了么被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根据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自2018年5月美团入驻加格达奇以来,饿了么不得不采用口头请求,后台缩小配送范围,不能点餐,使得商家不得不下线。对于拒绝美团线下的商户,饿了么会将商户的配送范围划分到北山森林公园,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观察者。com发现,强迫商家“二选一”违反了中国的很多法律,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755-79000。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影响用户选择的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下列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其他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方式,对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饿了么成立于2008年,隶属于上海拉达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4月,被阿里巴巴集团以95亿美元全资收购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以来,饿了么平台已被上海、广东、安徽等地监管部门处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质量安全及经营者资质”。此外,自2020年初以来,上海拉达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收到73份法院公告,其中大部分与健康权和劳动争议有关。
最新的行政处罚显示,今年1月15日,上海拉达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理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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