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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商标竞争案独家探秘参与庭审的双方对“真假备忘录”各执一词

2024年05月09日 11:05 来源于:共富财经 浏览量:

2018年12月27日,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诉河北承德露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一案在广东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法庭调查中,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对两份关键备忘录的真实性及相关事项各持己见。从上午9点到12点,再到下午2点到6点,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双方还在为各种证据争论不休,局势紧张。

汕头露露起诉承德露露

汕头露露起诉承德露露,是因为两份长期存在的备忘录。

2015年,承德露露在筹划再融资扩大产能时,在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意外获得汕头露露的两份文件(复印件):一份是2001年12月27日签署的《备忘录》,另一份是2002年3月28日签署的《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均由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签署。

两份备忘录约定了原露露集团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的后续授权和使用。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汕头露露成立于1996年3月,目的是扩大‘露露’牌杏仁露系列天然饮料的生产规模,开拓产品在南方的销售市场。承德露露成立于1997年10月,晚于汕头露露。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都来自原露露集团,是原露露集团发起的两家控股子公司。”

她还强调,“露露”商标当时归露露集团所有,露露集团统筹安排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使用“露露”商标。露露集团在汕头露露投资10%的“露露”商标和专利使用权。

据汕头露露方介绍,2001年,承德露露将其持有的汕头露露51%的股权转让给露露集团。汕头露露上述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签订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就露露的相关商标、专利技术的使用及市场划分进行了约定,并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新知识产权的权利。

因此,2018年7月,汕头露露以《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不履行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承德露露违约。

庭审现场气氛紧张。

庭审中,汕头露露一直强调双方的历史渊源,但承德露露继续证明这两份备忘录的制作过程违法。庭审现场,双方一度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尤其是承德的路路方律师坚持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件时,汕头的路路方律师非常生气,指责对方浪费法庭时间和资源。

承德露露称《备忘录》相关公证手续无效;《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严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没有法律效力,根本无法履行,根本无法履行,也从未履行过。承德露露强调,其与汕头露露的关系只是委托加工,汕头露露的实际行为也显示了这种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商标许可。

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师孙表示:“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同时担任原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的董事长,而时任公司总经理的王同时担任原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的董事。与林为夫妻关系,上述人员为关联方,因此所谓备忘录所涉及的交易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但当时及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在程序上,违反了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公司章程。”

他还强调,《备忘录》签订于2001年12月27日,仅隔一天,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团与深圳万向签订承德露露《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质押协议书》、《股份托管协议》 26%国有股权。原露露集团未向深圳万向投资披露此事,两份备忘录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深圳万向的利益。

随后,诚德路路方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潘建华提出了八点质疑,继续质疑上述两份备忘录的合法性。

潘建华表示,原露露集团从未公开承认两份备忘录中关于授权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系列商标的内容,但有大量证据证明原露露集团持相反态度,一直强调没有将商标授权给第三方。比如原露露集团1997年发的《承诺书》,1999年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001年12月27日《备忘录》同一天签的《汕头露露公司修改案》,2006年11月发的《无形资产转让协议》,2006年12月发的《承诺函》。

再者,承德露露对备忘录一无所知,在得知两份文件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维权。两份备忘录签署后,承德露露从未对此进行过披露。“‘露露’相关商标作为核心资产,处置不能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也不能对外披露。”

事实上,近年来,“露露”商标不断被侵权。

2010年8月,在王宝林卸任董事长后不久,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公司在商标等无形资产自查过程中,发现原大股东、原董事长王宝林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违规。2011年8月,深交所公告称,认定2007年4月26日和2007年9月10日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代表双方签署了上述两份协议。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本质上是一种商业安排,是王宝林暗箱操作的结果。”孙还表示,“两个文件签署时完全具备操纵的身份、地位等客观条件,而多次因违规被深交所处罚”。

“真假备忘录”依然是个谜。

在法庭的主持下,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其中承德露露方对本案关键证据《补充备忘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引起了大家的特别关注。

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师孙表示,2002年签订的《补充备忘录》约定的每一个条款都将在未来一一发生,当事人对未来事项的预测能力超乎想象。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用的公章不一样。《备忘录》上原露露集团使用的公章没有编号。仅仅三个月后,《补充备忘录》上的印章就变成了编号为‘1308020004218’的编号公章。”承德的路路方提出,“同时使用两个公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据悉,承德露露方到露露集团原印章刻制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恒达印章服务部,该服务部认可此号码公章为其刻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服务部成立于2004年4月8日。

“《补充备忘录》之后原露露集团签署的很多文件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年报,都是没有编号的公章,编号的印章直到2006年11月签署无形资产转让协议才出现。”

承德露露方基于此质疑“《补充备忘录》是伪造的。”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形成时间。

对此,汕头露露表示,印章是真实合法的,但编号印章何时使用,需要向琳琳集团(原露露集团)核实。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庭审当天,承德露露原董秘李文胜一直在庭外等候作证。但最终,法官没有批准他出庭作证。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签署时,李文胜时任承德露露董秘。合议庭同意对鉴定、证明、证人出庭等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后,将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证券日报》记者从承德露露获悉,该备忘录的效力及其引起的商标使用、市场划分、信息披露等问题对承德露露再融资影响较大。

“承德露露能不能胜诉还不好说。关键是法院如何认定证据。”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就看对方的和解条件能不能被接受。

也有券商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标竞争的案件都是耗时的,此事不排除握手言和的可能。

《证券日报》将继续关注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权竞争一案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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