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优秀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
9月16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修订并印发了新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连续3年冲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奖金。
文产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文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等支持方式,重点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示范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同时,适度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特色项目、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其支持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属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中央宣传部、省委、省政府推动的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和重点影视项目;各类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文创设计成果转化中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对外文化贸易,鼓励省内文化企业“走出去”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文化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实绩可给予适当奖励;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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