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三方面内容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 (记者毕磊)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原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程序性行为。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总体结构上未作大调整,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实施主体由电监会、电力监管机构等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二是明确国家能源局与各派出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方面的职责界面,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做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均可以做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同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主体。三是对原办法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如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时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注销手续办理时限由20日进一步压减至10个工作日等。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针对持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的许可条件、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主动申请停业歇业,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许可证被吊销等各种情形,明确了企业不再从事电力业务、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另外,考虑到在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存在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的情形,办法参照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做法,分别在第八条、十六条设置了为期30天的公告期,起到提醒被许可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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